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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01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2003-6-511:43: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2)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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