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务研习——民事公证程序与思维方法论稿(上)

公证 方法论 思维 程序 实务 民事 事实 法律 证明 当事人

  • 首页
  • 公证新闻
  • 公证资讯
  • 公证资料
  • 公证公示
  • 公证下载
  • 公证杂志
  • 问答
  • 博客
  • 论坛
  • 公证实务研习——民事公证程序与思维方法论稿(上)

  • 来源: 作者:上虞市公证处 葛宇锋 发布时间:2007-07-19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 特别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证据法上请求权的告知在公证程序上特别的意义直接决定了公证“预防纠纷”的成败;主要包括:公证程序上(预防与公证处纠纷),基于目前当事人诚信状况,对于证明防碍而导致的取证不能、拒绝公证的可能情况,应当先予以说明并由当事人认可。预防当事人之间纠纷:主要是对当事人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法上请求权尽量明确,在明确的基础上,限制证明妨碍,约定证明方法;如前述的约定纠纷时证据保全方法;在当事人可能存在多个契约文本时,告知公证文本具最强证据法上效力,建议在公证的契约中约定“以此文本为准”。
    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是抗辨权,在实际法律运作过程中,一方的请求即有另一方的抗辨;因此两者不能偏废,有时甚至往往从抗辨权角度出发更能快捷有效。
    请求权举例:合同一方认为另一方违约的,请求权为违约请求权,其请求权构成要件为当事人双方存在有效合同、合同已生效、对方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约定或法定合同义务的事实、要求承担何违约责任的事实(如:是仅仅赔偿还是继续履行);其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与相应的证据法的法律规范。对方抗辨权的事由为上述请求权已受制、阻碍或消灭的事实,如: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之债已消灭、超过时效、对方亦有违约事实;相应的抗辨权基础亦为合同法与证据法法律规范。
    证据法上请求权多在证据的提出、形成、效力的说明、解释、说服责任上有明确的规定,可自行参照《民事证据规定》确定。
    责任方法:即围绕证明对象实体法上及公证法上的责任为中心进行告知;这是建立在前述几个理清法律关系的告知方法基础上的,为预防今后对公证机构的诉讼,在任何类型的公证告知中均应重视。
    目的方法:即围绕当事人办理公证、使用公证书的目的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目的(公证法第一条)而进行的告知;理论上,这两者应当是契合的,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冲突;例如:所谓“假赠与实买卖”的公证中,为避免公证处的风险,应当在前述请求权告知方法基础上,根据本方法,告知当事人使用与办理公证目的不能达到时(如:被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被裁判确认为真实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公证机构不承担责任。(责任方法、请求权方法、目的方法并用)
    五个思维操作步骤:其实告知义务中的思维操作,就是整个公证活动中的法律适用的思维,系职业公证人乃至法职业者基本特征。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识别、定义、涵摄、权衡、检讨;贯穿于公证活动的“找证据、试程序、定实体”整个过程。
    识别:即对受理案件属于何公证类型、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层级区别;
    定义:对案件所涉及主要法律关系中的主要概念、关键词语进行框定并在法律上进行判断;
    涵摄:由三个循环往复的步骤组成:事实认定、法条寻找、建立规范与事实的联系。事实认定主要是运用证据证明,法条寻找主要是找到最妥当的法律渊源;建立联系主要是对事实的抽象与法条的具体化解释。
    例如,对于无产权证(简化起见,无产权证的事实已认定)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合同”,先识别其证明对象为民事法律行为,再识别其属于“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关系”;再框定出其关键词为“转让(买卖)、房地产、合同”等;由此关键词可判断为在法律上涉及到的基本概念集合: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的效力等。由此可以确定此项公证中所适用的法律为合同法总则(包括其司法解释)、买卖合同一章、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权属登记规定。再寻找相应的法条,发现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了无权属证书不得转让;再转而找合同法,发现合同法中关于效力待定及合同的成立条款可以适用,因此,建立此案规范与事实的联系为: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成立,但属于效力待定;或属于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在此基础上告知(口头)当事人各自相应法律效果,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后,最终确定证明对象,并告知(书面)法律意义与法律效果;这时的告知,围绕上述几个关键性的概念告知即可:若当事人选择预约形式,则告知预约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依前述识别、定义方法确定关键性的要概念集合为:预约、本约、物权转移、合同效力;再根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请求权检索可知买方主要权利为:本约订立请求权、本约履行请求权、物权登记请求权、违约赔偿请求权;告知其这几对请求权行使的条件及方式即可)。
    权衡:主要是涉及实体法无明文规定的疑难案件,需要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出价值衡量;比如说,忠诚协议公证,在法律效果上作出衡量;涉及非民商事领域的新类型案件,在公证法的程序功能与价值上作出衡量;如刑事证人证言公证显然已超出公证程序能达到的功能。
    检讨:主要是对整个案件的程序涵摄、证据链条、法条搜寻、价值判断是否完整无缺作出思维上最后的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往返流转。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评论

      评论加载中…
    [返回顶部][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