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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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识别纠纷是否属于司法救济:如本文前述,有许多公证案型纠纷是不能进入司法诉讼范畴的,如村民选举、单位分配、干部考核之类的公证;也即是说,这一类公证纠纷只能以复查、投诉、信访形式体现出来,如上述,应当将之控制在信访之外。
第二,识别公证类型:如前述,是涉外还是国内、是法律行为还是有法律意义事实?一般地,最难处理的是法律行为与部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对于这些纠纷,应当采上文两个方法先调查清楚。
第三,识别是对于公证证明本身还是与被证明的对象及载体之间的纠纷?若是后者,可能与公证机构无关,比如合同违约纠纷。并且,在这两种纠纷中,上文已述,围绕公证书的效力而产生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同的。
第四,识别举证责任:依上文所述,公证机构应当努力引导对手犯错误,最好是对手基于认识错误主动选择对公证机构举证责任最少的纠纷方式,那么公证机构处理纠纷也最容易。
第五,选择纠纷处理类型:如上文所述,最好是能被公证机构控制的方式。
第六,选择诉讼类型:如上文所述,选择对公证机构举证责任最少的。
(三)、相关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第一,分利益:公证机构与公证员利益的坚守与放弃:在公证纠纷中,先得把自身在纠纷各阶段中的核心利益、重要利益、一般利益、边缘利益搞清楚;一般地,公证员与公证机构可能存在着上述利益上的冲突,这就要求:攘外须先安内。先调整好在纠纷中的公证机构与公证员利益,才不会不战而溃。核心利益除非产生重大形势变动,一般不可以放弃;而其他的利益随时均可以放弃,以满足当事人。
第二,假引诱:引导对方作出错误的利益判断,从而选择错误的方式:这就需要公证机构与公证员对利益的伪装:隐瞒核心利益,利用当事人对整个事件的误解、对法律的无知、准备的不充分等等情形,将当事人注意转移到一般利益、边缘利益的争夺上。这在任何纠纷中均适用,只是阶段有所不同。
第三,认小错: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确存在错误的,并且不止一个错误的,一般地,先承认最小的错误,并且应当有正当程序予以遮断(遮断这个术语,乃指诉讼法上判决的既判力效力一种,称为“遮断效”;非常形象:“遮住以前发生的某些事实,了断此前的争端”故本稿借用之)。如:以对公证员处分形式或复查决定形式。并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达成交易,以了断纠纷。
第四,借程序:“借”字通“假”,指充分利用法律程序,以换取宝贵的时间或事态转机:如,申请复查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能提供正确的复查申请书及证据,因此可以在程序上先予以驳回;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先会找承办公证员,公证机构可以在完成对该事项的暗查后将处理该事项的承办公证员依程序换为其他人员处理;重大的纠纷事项,可以召开处务会议集体决定;必要时,可以先抢占新闻阵地;必要时可以先抛出承办人换取主动或换得时间。在换取的宝贵时间里,应当尽可能采取明暗调查、桌上桌下交易,与当事人达成交易,息事宁人。
第五,设两难:充分利用调查取得的实情与利害关系人的关系,使当事人陷入两难(比如说,要么承认某事实,要么承认伪证;要么承认民事行为有效,要么承认刑事诈骗),从而使其与公证机构妥协。
第六,严保密: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凡事不密必败;现代技术发达,手机都有录音录像功能;在对抗性的、充满诡计的尔虞我诈的纠纷处理中,特别是对于公证机构、公证员核心利益底线、真实的过错范围与程度、真实的举证责任与隐秘的应对方案等等均应当对任何人守口如瓶;而至于全局运筹帷幄、各种方法手段的运用之妙,更惟应存于一人之心。
第七,应记者:面对突如其来的媒体与镜头,公证员最佳的应对方法一是在先行仔细验看记者身份证明、采访资格(有的往往是不具相应记者资格、采访资格的所谓“当地记者站骋用人员”,或者不是具采访资格的记者,或者图文记者冒充文字记者等等,而真的记者只是在稿件上签名认可。对于这种无资格的假记者,应当当着“记者”的面上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网查询,若查无登记的,则应当当场指出并予以拒绝,并最好对过程予以录音);二是即使是真记者,公证机构一定要对等处理:明确告知记者:“对于你们的采访行为,本处亦予以录像录音”;三是回答记者提问时最常用就一句话:依《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本人无权对此事发表任何看法;四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对镜头要耍法腔——千万不能“耍官腔”,那会在电视上成为千夫所指;而应当“耍法腔”:“此事详情请找我处依法委托的专门处理纠纷的法律顾问(律师)”。律师自有一套对付的办法,即使是律师说错话,亦与公证机构无关。此招对于那些动不动就请律师对公证案件“说法”、“点评”的特别有效,也是对等处理原则的体现。
第八,勿树敌:一般地,那些纠缠不休的纠纷,往往是已给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了的;而公证书要给当事人造成现实损失,往往伴随着相关公证书接收部门的工作失误或失职。如将表述明显错误的公证书仍当作“认定事实的依据”、将声明书公证书当作权利变更凭证、将亲属关系公证书当作继承公证书等等;无论相关部门有怎么样严重程度的错误,公证机构都不宜主动指责、主动推却责任给相关部门;否则纠纷未了,四处树敌,将使自己严重孤立,反招致强势部门反噬。因此,公证机构最好是守本份,坚持自己正确的部分,而不自作聪明地主动、公开地将祸水他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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