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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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4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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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新疆公证协会(英文名称: xinjiang notarya pubic association)协会住所:乌鲁木齐市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由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区性公证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带领会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新疆公证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本协会的职责:
     (一)依照本章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二)协助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管理、指导全区的公证工作;
    (三)制定行业规范;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六)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行业惩戒;
    (七)负责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
    (八)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九)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对公证处管理使用的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公证处的理赔事宜;
    (十)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新疆公证》刊物和新疆公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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