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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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九条的义务。
第十一条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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