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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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他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需要增补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专业
委员会以及分支机构;
(六) 制定本协会的办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提前和推后,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除第三项以外的职权,并决定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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