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协会章程》

修改 协会 会员 公证 理事会 代表大会 会长 常务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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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4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 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他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需要增补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专业
    委员会以及分支机构;   
    (六)        制定本协会的办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提前和推后,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除第三项以外的职权,并决定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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