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协会章程》

修改 协会 会员 公证 理事会 代表大会 会长 常务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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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4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会长、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岁。
    (四)         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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