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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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4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协会工作,为会员提供公证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疗养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各项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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