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吐鲁番市公证处违法违规办理一起错证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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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04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 新司发[2007]45号

     关于吐鲁番市公证处违法违规办理一起错证情况的通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今年初,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接到当事人对吐鲁番市公证处办理的(2006)新吐证字第251号《提存公证书》的投诉。经调查核实,吐鲁番市公证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公证管辖的规定,违法办理了应由吐鲁番地区鄯善县公证处管辖的公证案。在办证过程中,为满足公证申请人的要求,将该公证书办证时间、出证时间前置,用(2006)新吐证字第251号一个公证文书号出具了两份时间不同、内容不同的两件公证书,在公证提存条件不成立或该提存公证书没有出现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应提存人的要求,吐鲁番市公证处办理的(2006)新吐证字第251号《提存公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规定,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违规的错证。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公证行业的良好形象,防范和杜绝 类似的错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司法厅决定给予吐鲁番市公证处三个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吐鲁番市公证处发生这件错证的主要原因:一是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该公证处在未实行主办公证员制度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落实公证办证审批制度,存在公证员各出各的证的问题。二是公证员业务学习抓的不紧,专业知识老化,凭经验办证。三是公证处领导对本单位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思想上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放松了对公证员日常的职业道德培养和执业纪律教育,个别公证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业务活动中过分看重经济利益,疏于职守,严重背离公证工作的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这个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将危及我区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损害公证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当前,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为适应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公证处必须切实承担起公证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执业能力培养,公证执业活动自律性约束和监督,公证业务质量控制,内部运行机制建设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只有不断加强公证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着力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管理机制科学、运转高效,才能维护公证工作的公信力,保障公证职能的充分发挥,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希望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一定要以“西安体彩假票案件”和西安碑林区公证处制造虚假公证文书事件为戒,以此次通报为签,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统一思想,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第101号、第102号、第103号令,认真查找辖区公证质量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新司通[2007]45号),切实规范公证业务活动,确保公证工作质量,树立公证行业“诚心为民、公证执法”的良好形象,推动全区公证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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