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区公证行业《物权法》及公证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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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9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 在全区公证行业《物权法》及公证业务
    培训班上的讲话

    司法厅厅长、公证协会党组书记  哈斯木•马木提
    (2007年7月24日)

    同志们:
    在国家《物权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自治区公证协会在这里举办全区公证行业《物权法》培训班,对我区公证行业执业人员进行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培训,我认为很及时,也很有必要。这是公证协会持续深入开展公证员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这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广大公证员依法办证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公证质量,开拓公证业务,促进我区公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培训质量,公证协会先前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准备工作,特地邀请了对《物权法》有深刻研究并有一定造诣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培训中心副主任林国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办公室主任周志豪及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李金祥等法律专家为大家讲课。借此机会,我代表司法厅党委和公证协会党组对在百忙中给我们授课的专家教授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崇高的敬意!下面,我就《物权法》的学习贯彻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贯彻《物权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学习好、贯彻好物权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明确要求,全社会要深入认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学习物权法。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物权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把物权法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结合地方和部门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周密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把学习宣传工作抓紧抓实。加强物权法学习,有利于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确保宪法在财产关系领域的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促进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有利于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法治化,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物权的基本内涵,依法享有财产权利,依法规范自己的生产生活,正确运用物权法保护切身利益,推动社会发展;有利于明确物的归属,预防和减少物权纠纷,运用法制手段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切实化解不安定因素,定纷息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物权法观念,确保物权法得到全面遵守和正确的实施,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涉及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行使和管理,涉及不动产登记等一系列制度规范的基本民事法律,也是与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因此,公证员作为学习物权法的重点对象之一,理所当然应带头学习好这部法律,自觉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公证处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物权法的重大意义,把物权法的学习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集中一段时间开展《物权法》的学习活动,每一名公证管理干部、每一名公证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物权法》,深刻领会《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全面熟悉和掌握《物权法》的具体法条,全面落实《物权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法律要求,牢固树立物权观念,正确处理行使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社会管理经济事务的水平,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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