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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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二工镇农民种某及老伴年逾八十,1998年其唯一的儿子因病去世。儿子去世后,种某夫妇一直与孙女生活在一起,老人日常的生活均由孙女来照顾。12月18日其孙女来到我处,称其爷爷将房产留给她需申请办理公证,我处公证员马岩花受理了此项公证。因种某夫妇年事已高,本着公证的便民原则,我处公证员潘志国、马岩花冒雪来到种某家里,经查种某夫妇的意愿是由孙女养老送终,死后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孙女,其孙女也愿意赡养老人。我处公证员在了解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后,为种某夫妇与孙女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得知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潘志国主任当即决定免收公证费。在办理完公证后,老人种某激动地拉着公证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以合同形式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为种某夫妇今后的养老在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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