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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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建行与某公司签订一分借款合同,担保单位是外地一家企业,由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在进行审查时公证员张丽发现:借据上担保单位的印章与担保合同上所盖的不一致,认真一比对,确认不是一个印章所盖。公证员和银行信贷员立即询问借款方的代理人,借款方办事人员却坚持说是同一印章。经公证员认真查验,担保合同上担保单位印章的字笔画较细,十分清晰,而借据上印章的字笔画较粗、印记不清晰。同一个单位在同一公证事项中出现两个不同的印章必有缘故,为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公证员拒绝办证。公证员要求借款方把借款合同的借据寄到外地的担保单位重新盖章,由银行和公证处核实无误后再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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