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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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的一位公证员接待了一位经好友介绍来办理孩子出国公证的当事人。当事人将孩子的高中毕业证交给公证员,声称孩子要去澳大利亚留学,需要办理中英文对照的涉外公证。公证员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要对毕业证进行审查,需与学校联系核实毕业证的情况。听到这里当事人神色慌张,称说话不方便,将公证员叫出公证处,这时当事人向公证员讲出实情:孩子高中还没有毕业,毕业证是找人办出来的。当事人悄悄地对公证员说:“只要你帮我办了,我给你2000元的好处费!”公证员斩钉截铁地回答:“这个公证不能办!《公证法》规定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如违反将会受到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你是我的好友介绍来的,但作为公证员我必须依法办证,遵守职业道德。你请回吧!”当事人拿着毕业证悻悻地离开了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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