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爱情承诺”能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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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爱情承诺”能否公证

  • 来源: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06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 “我承诺,爱你一辈子,如果我有什么对不住你的话,我们所有的财产都归你。”一位刚从某院校毕业的王某对在某师范大学读研究生的女友做出了上述承诺,并于近日来到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申请对该承诺进行公证。
    对此“爱情承诺”能否公证?笔者认为以不予办理为妥。理由如下:一是该“爱情承诺”感情色彩浓重,内容过于笼统,“承诺”中关于“如果我有对不住你的话”这“对不住”的过错责任如何界定?关于财产的处理也笼统、含糊,处于不确定状态。如对“爱情承诺”进行公证,只能证明在某一时间内这份承诺存在,并不能约束承诺的兑现。二是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执业活动是严谨、严肃的,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诸如“爱情承诺”、“忠贞协议”等,公证员应慎重对待,不要轻易公证,以维护公证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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