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公证应认真核对英文翻译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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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13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   新疆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申请办理一批企业法人资质公证,由于翻译的资料多,时间紧,公证员方波要求其到翻译公司翻译。两天后,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拿来了一大堆经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资料。公证员随后将需要办理的公证词打印出来并报审批人进行了审批。在装订公证书的时候,公证员方波查看了一下章程的英文译文,发现章程的中英文根本不符。于是公证员迅即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电话询问原因,对方答复说由于工作疏忽,送给翻译公司的章程和申请公证的章程不一致。为了节省几千元的翻译费对方要求公证员对错误的章程译文进行公证。方波告诉对方,这是中文与译文相符、复印件与原文相符公证,如果对错误的章程译文进行公证,会影响公证机构甚至中国公证行业的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在公证员的一再要求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更换了章程的翻译件。
      这件事令人深思,笔者建议:在办理涉外公证时应认真核对英文翻译文书,不能由于有翻译公司的公章就一味相信当事人,从而避免错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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