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严把法律关,依法办证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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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新疆公证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16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打印]
  •   申请人王A来到新疆公证处申办本人继承其父王B房屋遗产的继承权公证。王B于2000年死亡。王A申请继承的理由是父亲生前无遗嘱,其大哥和弟弟已于2003年车祸中死亡,据此认为其本人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听了当事人的陈述,我处公证员经过初步分析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继承权公证,而是涉及转继承的复杂继承权公证,仅凭王A一人申请既不合《继承法》规定,也不合办证程序。于是耐心向王A讲解了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办理公证的原则、程序。我处公证员还告知王A,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遗产份额依法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其兄和弟虽然已经死亡,但他们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他俩的继承权并未丧失,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转由他们的妻子和子女共同继承。经过耐心细致的讲解,王A明确了法律规定,回去后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签订了继承析产协议,再次来公证处申请公证。
      受理此证后,我处公证员按办证程序首先核实了王B于2000年因病死亡。其次查实了房屋确系王B的个人遗产。第三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及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做了认真调查,得知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妻子均死亡,但还有一子王C于1998年死亡,留有一女王D,现住乌鲁木齐市。于是,我处公证员向申请人讲解了我国《继承法》有关代位继承的规定,说明王C虽然先其父王B死亡,但其女儿王D有代位继承祖父遗产的权利,应作为公证的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愉快地接受了建议。在办理这个案件中,新疆公证处公证员既坚持严把法律关,又坚持把思想工作、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放在前面,让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经过新疆公证处提供的有理有据、热情周到的公证法律服务,王B的合法继承人在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基础上鉴订了继承协议,新疆公证处公证员及时为他们出了公证书。这个涉及到本位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的复杂公证事项,得到了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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